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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復核程序應明確審理期限

來源:廣東刑事辯護律師網  作者:本網編輯  時間:2014-07-27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審核準所遵循的特別審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實行的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jiān)督程序。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序均規(guī)定了訴訟期限,但惟獨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沒有作出規(guī)定。筆者認為,對死刑復核期限不做任何規(guī)定是不合適的,它已給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弊端。
 
首先,其直接的后果是大量死刑復核案件不能及時結案,導致被告人超期羈押,給羈押場所造成緊張,給管理工作帶來困難,這一問題在全國各級看守所都普遍存在。死刑犯本來就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改造困難,加之長期羈押,數量眾多,更給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沉重壓力。為維護正常的監(jiān)管秩序,看守所不得不投入大量警力、物力和財力,對他們進行重點防范和改造。
 
其次是導致死刑判決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一方面難以發(fā)揮死刑的震懾威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得不到及時改判。適用死刑的目的本來是為了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給予嚴懲,對社會上的其他犯罪分子形成震懾。但是由于部分死刑復核案件久拖不決,致使一些罪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在監(jiān)所關押的時間過長,給監(jiān)管秩序帶來不少負面影響,也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以其為榜樣,抗拒偵查、審訊,力求減輕和逃避處罰。同時,又造成本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思想包袱較大,長期處于絕望的精神狀態(tài),在關押期間情緒極易出現(xiàn)波動,稍有不慎就會出現(xiàn)事故。
 
更重要的是,死刑復核程序不規(guī)定審理期限造成了對法律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的破壞。死刑復核程序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程序,它與其他訴訟程序一同組成了刑事訴訟的有機整體。在其他訴訟程序都有審理期限規(guī)范的情況下,死刑復核程序沒有審理期限限制,從而使訴訟程序復核在進入死刑復核階段成為一個未知數,這顯然破壞了刑事訴訟整體結構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同時,也帶來了享有死刑復核權者怠于履行職責,難以對死刑復核權的行使進行監(jiān)督,死刑復核程序與其他訴訟程序不能密切銜接等一系列問題,對刑事訴訟的嚴肅性造成了不利影響。
 
對死刑復核程序的審理期限加以規(guī)范有其合理性。刑事訴訟的價值理念不僅包括公正,還包括效率。在刑事訴訟中,公正與效率的關系應當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尤其是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因為人命關天,人死即不能復生,我們更應該強調公正第一。但是公正不是惟一的,不考慮效率的公正也是非公正,正如那句法諺所說: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公正的優(yōu)先地位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為了效率,不得不對公正的價值作出適當的犧牲,例如對于一個確實該判處死刑,但在法定的期限內,又無足夠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被告人,就應宣告其無罪。
 
中國古代之所以沒有規(guī)定死刑復核的期限,與交通不便、路途遙遠、郵路不暢有一定關系,F(xiàn)代社會交通和通訊狀況已有了大幅度的改觀,為材料和信息的傳遞、人員的出行提供了較為便利的條件,為減少死刑復核案件的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提供了可能。
 
綜上所述,明確審理期限已成為死刑復核制度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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