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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立案監(jiān)督?當事人如何啟動刑事立案監(jiān)督程序?

來源:廣東刑事辯護律師網  作者:本網編輯  時間:2014-03-13
刑事立案監(jiān)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jiān)督。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進行監(jiān)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fā)現(xiàn)行政執(zhí)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zhí)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jiān)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jù)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jù)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jù)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偵查監(jiān)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檢察部門,由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據(jù)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jù)和理由,連同證據(jù)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xié)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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