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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作者:人民法院報  時間:2019-02-06
  段某在電梯內(nèi)吸煙,楊某進行勸阻,二人發(fā)生言語爭執(zhí),楊某離開后段某因心臟病發(fā)作猝死。段某的妻子田某起訴楊某賠償40余萬元。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勸阻電梯內(nèi)吸煙的行為合法、正當,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鼓勵;楊某的行為方式理性、平和,并無不當,與段某的死亡結(jié)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楊立新(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點評:這是一件影響巨大、受到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本案的一審判決確認勸阻吸煙者楊某的行為沒有過錯,是正當行為,這是正確的,但卻錯誤地適用了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guī)定,判令實施正當勸阻行為的楊某承擔1.5萬元所謂的公平責任。本案的被告和被勸阻者相互之間沒有肢體接觸,只有口頭的勸阻和反勸阻,勸阻是正義行為,目的是維護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反勸阻者是違法行為人,損害了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從另一個意義上說,其實被告還是二手煙的受害人,有權阻止反勸阻者的侵害行為,維護自己的健康權。這里的正義與非正義、違法與合法之間涇渭分明。況且勸阻吸煙行為與心臟病猝發(fā)造成死亡后果之間并無相當因果關系,因而被告沒有承擔侵權責任甚至公平責任的事實基礎,適用所謂的公平原則就違反正義原則,違反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鄭州中院二審做出改判,堅持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支持正義,是特別值得稱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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